餐 廳 餐 食 及 水 質 微 生 物 檢 驗
一、餐食檢測 : 依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十五條規定食品染有病原性生物、不得製造、加工、調配、包裝、運送、貯存、販賣、輸入、輸出、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。
附件 : 1.一般食品衛生標準 2.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 3.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 4.飲料類衛生標準
二、水質檢驗 : 依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」項下之供水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: 與食品直接接觸及清洗食品設備與用具之用水及冰塊,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。
附件 : 1.飲用水水質標準 2.自來水水質標準 3.冰類衛生標準
三、委託檢驗單位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SGS)、
南台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行政院環保署許可環署環檢字第050號)
四、檢驗報告
101-1食品微生物檢驗報告..pdf
101-1餐廳水質檢驗報告.pdf
101-2食品微生物檢驗報告..pdf
101-2餐廳水質檢驗報告.pdf
101-3食品微生物檢驗報告..pdf
101-3餐廳水質檢驗報告.pdf
101-4食品微生物檢驗報告..pdf
101-4餐廳水質檢驗報告.pdf
102-1餐食及水質檢測報告.pdf
102-2餐食及水質檢測報告.pdf
102-3餐食及水質檢測報告.pdf
102-4餐食及水質檢測報告.pdf
103-1餐食及水質檢測報告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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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3-3餐食及水質檢測報告.pdf
103-4餐食及水質檢測報告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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